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大会主席团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中提名。
四、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共59人:法制委员会11人;内务司法委员会7人;财政经济委员会9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9人;农业林业委员会7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9人;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7人。
五、通过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六、本办法经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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