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伊春市委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在我省及我市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法治伊春建设,聚焦绿色化转型发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全市发展活力,充分发挥林区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五大支柱”产业,将绿水青山和冰天雪地转变为金山银山,奋力走出“让伊春老林区焕发青春活力”的新路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全面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标准目录修改完善行政权力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3、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县(市)区政府于2016年年底前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对已下放权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在全市试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
5、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并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将水务、电力、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一并纳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效率,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
6、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定期联合审批等方式办理。
7、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8、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
9、严禁滥收费和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0、加强对电力、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及供水供热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严厉查处不合理收费行为。电力、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及供水供热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11、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公共资源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配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四、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12、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依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遇事不能简单“摆平”、“搞定”。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司法公正。对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13、加强制度建设,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暂停实施。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权限范围之外内容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
14、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严防腐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快推进城管领域、文化领域、商务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严格问责。
15、环保、工商、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环境办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市委及市委环境办报告备案;市委环境办及时向省委环境办报告备案。市委环境办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16、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对在以往打击盗窃企业、哄抢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
17、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外来企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指定异地法院管辖案件。
18、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因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司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19、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法治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对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2016年年底前必须清理完毕。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理。
五、大力加强诚信建设
20、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对省、市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过去违法违规许愿承诺的,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
21、强化企业和社会诚信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力度。依据《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22、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强化和完善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对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各县(市)、区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发挥工商联组织作用,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对企业遭遇的不公和委屈等问题要及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23、严厉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彻底打消投诉主体“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对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24、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牵动,引导各级干部端正理念,深入查找思想和工作差距,增强服务转型发展责任感,树立契约和诚信意识,保持政策、规划的连续性。要进一步提升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尤其是提升市场化意识和改革创新能力,更好适应岗位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
25、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要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严格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对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改善民生重大任务面前,不思进取、不敢担当,不积极作为,严重影响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从严问责。对诬告他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26、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如有违犯,将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
27、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考核中要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市委专项巡查,对涉企关键行业、部门进行重点巡查,形成高压震慑。对发现的问题,要逐级进行处理,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该处分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
28、成立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改革办。市直、中省直经济杠杆部门和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关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
29、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垂直管理系统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共同整治的原则,形成发展环境整治合力。对本地发展环境年内没有明显改善的,特别是发展环境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和部门,从严问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30、突出“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要将掌握征收、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环境评价、产权交易、消防安全、司法裁量等方面权力的岗位,作为发展环境“关键岗位”重点整治。要把直接为群众、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职人员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所、队长,作为“关键人”从严整治,重点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同时,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哥们儿义气”、“忽忽悠悠”、“粗枝大叶”、“言而无信”等积弊陋习也要加以彻底治理。
31、要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总结宣传,树立正确导向,让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看到发展环境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成果。开展“林都民企百强”年度发布工作。定期公开曝光一批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发挥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32、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媒体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