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伊纪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以精准有力的政治监督,以正风肃纪反腐释放的监督推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按照《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现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企服务“十不准”》公布如下。
1、不准违规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或者违规接受企业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不准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违规向企业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
3、不准向企业请托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推销企业产品和服务。
4、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生产、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5、不准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等名义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不准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或者以他人名义参股、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债券等。
7、不准在监管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8、不准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金融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行政管理服务中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机构。
9、不准漠视企业利益、无视企业困难,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企业的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10、不准违反保密纪律,向企业泄露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为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提供帮助。
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禁在互联网发布涉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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