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会销陷阱欺骗老人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1日群众反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老人聚集,疑似会销。5月23日早6时嘉荫县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通过现场讲解、播放PPT等多种方式,对其经营的黄精葛根茯苓片、量子能量袜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以高昂的价格向其兜售毫无保健功能、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饰品和普通服装。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通过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共销售149770元产品,其虚假宣传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还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获取利益,通过现场讲解、播放PPT等多种方式,对其经营的产品虚假宣传,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以高昂的价格向其兜售毫无保健功能、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饰品和普通服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二:某海鲜店销售进口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获得的案件线索发现,伊美区某海鲜店销售给伊春某宾馆一盒进口速冻阿根廷生红虾,不符合标签标明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海鲜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进口食品,没有查验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得进口销售。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要仔细查看食品标签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如果没有中文标签或载明信息不全要慎重购买,以免购买到不安全的进口食品,危害身体健康。
案例三:超市销售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9日,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蒋某投诉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投诉人称购买了商家“冬笋”一袋,食用后一家三口出现拉肚子、呕吐的情况。与商家协调处理无果后,向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0年12月19日,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于2020年12月19日至次年1月期间,在县局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方某超市赔偿消费者相关医疗、住宿、用餐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同时大箐山县局对此种情况责令商家立即整改,确保商品质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四:4家市场主体销售以次充好大米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五常大米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委托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各大超市销售的五常大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4家市场主体销售的五常大米不完善粒等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称的GB/T19266-2008《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优一等)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核查案件线索后立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米质量与包装表明的质量等级不符,且不同程度的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未尽到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责任和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对购进的大米进行销售,导致不符合优质一等的五常大米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五常大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在购进产品时依法履行相关查验义务,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样产品-35号车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此案后,立即对伊春市该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抽检不合格-35号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35号车用柴油硫含量为111mg/kg,远高于≤10mg/kg的国家标准,消费者使用硫含量超标的车用柴油不仅会腐蚀车辆的金属部件,还会超标排放废气,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甚至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经营者应当保障其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未建立购销记录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伊春市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药品,未按要求做好药品购销记录,而且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药品,未做到销售记录实名登记。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发现案情后立即对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药店未按要求使用药品销售系统软件进行购销记录,购进药品未进行质量验收入库,在该系统软件中随机抽取具有退烧、止咳和抗病毒等功能药品4种,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购销记录,也未进行实名登记,不能实现药品可追溯。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做好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存在巨大的药品安全隐患,销售退烧、止咳和抗病毒药品不实名登记的行为,则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按规定做好购销记录,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实名登记。
案例七:某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9日,某品牌代理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伊美区步行街某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2020年10月份购进“斐乐”品牌货品。该个体工商户购进涉案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且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商标持有人出具了《鉴别报告》,确认该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正在销售“斐乐”品牌商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市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商标是企业品牌融合了企业声誉、实力、产品品质的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不断升值,是消费者认牌购买的最佳指引。
案件八:重拳出击粉碎传销暴富梦
【案情简介】2021年9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移送的刘某涉嫌组织、领导IPFS平台传销活动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进行了初步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给予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办理刘某涉嫌组织、领导IPFS平台传销活动的案件中,当事人正准备在询问笔录签字确认之时,其家属冲进询问室,阻拦当事人签字并强行将其带离,不予配合我局办案。在我局到当事人居住地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遭到拒签后,执法人员立即邀请当事人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和辖区民警,共同对送达文书情况进行了签字见证和录像。随后,在公安部门和多家银行的支持下,我局完成了相关证据的搜集,当事人通过手机上IPFS网络平台下载的APP软件,以虚拟“矿机”挖矿,交易虚拟货币赚取收益吸引人员加入会员,当事人从推荐的会员每日产出虚拟币的10%作为自己的收益,被推荐的会员再推荐会员购买虚拟矿机每日产出虚拟币的5%也作为自己收益,整个发展的会员层级达到6个层级。当事人介绍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发展其他人员为下线,通过下线的业绩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介绍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依法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现在网络传销涉案人宣传网上虚拟挖矿,发展下线买矿机产币,诱骗参与传销人员投入大量资金,最终虚拟货币无法提现,造成损失。因网络服务器均在国外,技术性、隐匿性、欺骗性都很强,致使监管部门查办案件取证定性非常难。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防范以电商、微商名义以及模糊的金融概念开展新型传销行为,以便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新房装修纠纷赔偿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4日,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受理了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称其与铁力市某家装修公司在2021年10月25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约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费用也由施工方承担。新居的装修工程于2021年11月12日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项。11月底,消费者入住新居后,发现卫生间和厨房墙面瓷砖出现多处空鼓并有一处瓷砖脱落,消费者多次联系装修公司解决空鼓和脱落的质量问题,却一直未能解决问题,消费者与该装修公司协商无果后投诉至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组织工作人员立即与装修公司取得联系,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勘察,邀请了消费者、施工方到消保中心调解室见面,消保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约谈该装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态度诚恳,表示这几天正和工人师傅研究瓷砖全部拆除重装或是局部修补的方案,所以没有及时给予消费者答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保工作人员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造成消费者租房产生财产损失,由装修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000元,消费者对消保中心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的消费者在雇佣装修公司装修房屋时,装修公司按规定时间完成工期,消费者验收合格并付清全部工程款项,但在消费者准备入住的时候,发现部分瓷砖空鼓和脱落,存在不安全因素,要求装修公司全部拆除重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十:商家十年兑现承诺首饰换新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0日伊美区张女士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称其2021年10月20日在一家首饰行兑换其2010年购买的18K钻戒,商家在对戒指进行煅烧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戒指纯度不够,不予兑换,消费者质疑当年购买的戒指纯度不够,尝试通过12315投诉举报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伊美分局接到转办件后高度重视,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商家了解情况,因该商品是2010年购买的,投诉人提供的票据模糊,且戒指煅烧后损毁严重,无法确认其购买信息,经现场仔细辨认后确定其购买商家是伊春市某首饰行的商品,且商家承诺十年内可以旧换新的字样可见。经商家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向公司总部进行汇报后,商家现场承诺按照商品等价置换给予消费者以旧换新,商家诚信经营得到消费者高度评价,投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按此规定此投诉已经超期,我局不应受理,但消费者保留商家销售凭证上明确承诺10年内以旧换新。商家信守承诺值得其他经营者学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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