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天一药业集团投资进入我市汤旺河区以来,在市政府和地方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林下中药材种植已超过三万亩,且药材加工厂已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参与林下中药材种植的职工群众超过1000户,其中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植户近20户,种植劳动力收入超过500万元。2013年汤旺河林下中药材项目又被国家工信部评为“国家级中药材基地”。为尽快打造“中国北方森林药谷”,使林下中药材产业成为中医药全产业链,天一集团董事会决定加大投入,将二期三期项目提前规划建设,总投资超过2亿元。以此成为带动职工就业、满足企业需求、促进深度旅游、提振经济发展、提高地方税收的重要支柱和经济亮点。但是,通过几年的种植实践,相关林下经济的法规政策相对滞后和缺失的问题凸显。林下中药材种植行业投入大、回报期长,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企业和种植户顾虑较大,严重制约了林下中药材种植经营活动的展开,限制了龙头企业规模建设的实施,削弱了广大职工群众林下中药材种植的积极性。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看,《森林法》是森林中行为的最高大法,但其对林下的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2012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中,鼓励各地区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这对于林下中药材种植来说,无疑是具有很大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从一种经济行为的本质来说,林下种植经营活动一旦展开,必然逐渐会涉及到使用权、经营权、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等问题,而这些都是任何经济活动中常见和必须的。可是与国务院文件同期的2012年10月29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文件又特别强调了: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国有林地的经营权不能流转。不得以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显然,相关文件法规的不明确和貌似冲突,使得开展林下经营活动的种植户和企业,会产生种种疑虑:《森林法》规定不明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规政策有冲突,那花大量资金和物力投入一个回报期很长的林下中药材种植项目,就会顾虑重重,最终影响到林下经济活动的开展。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如下:
一、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调研,对有关法规政策滞后和缺失、冲突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报告,向省乃至国家的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积极汇报、沟通、争取,使相关法规政策能逐渐更切实际、更加完善。
二、在林下中药材种植的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深入到林下中药材经营企业和种植户中,一方面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同时及时反映其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法规政策的提高和完善。
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无禁止即可为”。在相关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禁止的方面,应该就我市的实际,只要不破坏森林资源,不污染环境,无违反相关法律,就应该鼓励允许林下经济经营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大胆试验,勇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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