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的。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主要任务有: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3、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了全会《决定》之中,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从2010年8月在铁力市和美溪区开始试点,2012年年底在全市铺开,在司法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13年10月,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共1075人,其中已解除矫正404人,管制19人,缓刑597人,假释29人,暂予监外执行26人。但由于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不足、经费匮乏、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难等这些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困难,使这项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压力。为此建议:
一、在立法层面上,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要完善法制体系及配套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应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成功召开,《社区矫正法》也即将出台。建议及早做好该法的宣传、衔接和实施准备工作,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向《社区矫正法》的过渡期,更应及早总结经验,搞好衔接,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在组织保障层面上,要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社区矫正专职机构的设立步伐,由各区调剂机构、人员编制,配齐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机构和人员。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性公益岗位的方式,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文件精神,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同时,针对我市近年来学龄人口减少、部分教师需要转岗分流的实际,可考虑把这部分过剩的师资力量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教师的身份不变,工资待遇不变。
三、在形成工作合力层面上,要充分依托社区,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一些被判了刑的人员到社区进行矫正、与普通群众生活在一起的改造方式,群众的认同度还不高。同时,矫正对象也存在自卑等心理障碍,出现过矫正对象与社区群众相处不融洽的现象。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宣传,制定措施,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助,鼓励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社区的联络沟通,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四、在提高矫正工作成效层面上,要采取“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的方式,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难问题。一是社区服刑人员服刑前所在单位在用工时可对其优先考虑;二是通过我市各县(市)区(局)现有的安置帮教基地安置就业;三是利用有关单位举办技能培训班的时机,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四是鼓励、动员民营企业安置就业。只有解决好矫正人员的就业生活问题,才能使他们安心矫正、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使社区矫正制度在转化社会不稳定因素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