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赴伊旅游有奖 最高7万
林城晚报讯(记者 吕谡)旅行社一次性招徕旅游专列,人数达到400人,政府奖励组团社7万元。2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我市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旅行社招徕省外游客到伊春观光旅游。
为调动旅行社组团积极性,进一步开拓我市省外客源市场,促进伊春旅游业全面发展,我市新制定施行了《伊春市招徕省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原《伊春市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春旅游奖励办法》(伊政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依据新施行的《伊春市招徕省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旅行社一次性招徕1列次旅游专列,游客在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万元;游客在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7万元。
旅行社一次性招徕1架次旅游包机,游客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游客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4万元。
旅行社一次性招徕单次大型旅游团队(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组团来伊旅游),按照团队人数(游客须在30人以上,含30人),给予组团旅行社每人150元的奖励。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当年没有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没有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拟申报奖励的旅游团队须为从黑龙江省外招徕的客源,在伊春境内停留2天1夜(含1夜)以上,且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
旅行社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多个奖励项目的,按最高单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报送申报材料。旅行社采取虚假申报、削价组团或降低服务标准组团等方式冒领、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不予奖励或收回奖励,并在3年内取消其受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