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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拒绝“先上车后补票”

http://yichun.dbw.cn   2015年10月14日 15:33:01

  本报讯哈尔滨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其中明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局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通知》强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局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采购人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杜绝权力滥用;加强需求研究,采购项目需求须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采购人应按照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工程的施工方,不得规避公开招标。在具体采购环节,采购人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和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审批程序,规范代理行为,履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购买国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贯彻国家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列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通知》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健全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采购人出现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等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此外,《通知》还对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范节约资金管理等予以明确。

作者:    来源: 中国财经报网     编辑: 李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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