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致死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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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16:36:51
林城晚报讯(高淑芬 记者 金守城)近日,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被伊春区法院判刑9个月,缓刑一年。
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伊春区法院提起公诉。6月19日,伊春区法院刑事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伊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比亚迪出租车,在伊春区和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一饭店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贾某撞倒致伤,经伊春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为贾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市交警支队伊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45条、第72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