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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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09: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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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划定“两线三区”
据了解,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杜万华表示,《规定》对于利率的规定,其实等于划了“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就是36%以上、24%至36%、24%以下这三个区域。
杜万华表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