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需要纳入考量的。那就是黄某所持的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已经过期了。很明显,黄某已经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
所以,黄某介绍原告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
本案被告介绍原告婚恋并结婚,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分畸高,所以法院酌定考虑被告收取婚姻中介费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该返还给原告。由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且被告确实多占案涉资金未予返还,产生了资金占用费,所以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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