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1月12日讯(欧立军记者 王葱郁)近日,新青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的案件,驳回当事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王某借朋友的汽车去游玩,因其无证驾驶,路遇突发事件操作不当发生车祸身亡。由于王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曾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了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条款,在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明确告知,履行了说明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据此,法院对王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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