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0月28日讯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对我省征集的本省籍非应届(往届、在校生)高校毕业生,按照黑政发[2008]85号文件执行,两年义务兵给予补助金16000元,对进藏兵优待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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