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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http://yichun.dbw.cn   2009-08-19 10:13:40

  东北网伊春8月19日讯(记者吴聿宏)日前,记者在市社会医疗保险局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启动,我市居民开始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市政府1号令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于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软件正在编制过程中,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暂时不能实行微机网上结算。目前,参保人员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手工核销,就医时,参保居民使用《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到我市各县(市)、区(局)医保办购买。

  该负责人还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是:(一)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每次400元;二级医院为每次300元;一级医院为每次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最低降到100元为止。(二)住院核销标准:三级医院核销55%;二级医院核销60%;一级医院核销65%。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核销50%;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三)门诊大病核销标准:经鉴定患有尿毒症的参保居民实施血液透析的,核销55%;肾(肝)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核销55%;各种癌症放化疗的核销55%。其他门诊大病暂不在核销范围内。

  参保居民就医时,需住院治疗的,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需要个人负担部分用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发生急诊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夜间急诊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先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再到所在医院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住院抢救治疗的,入院72小时内由患者家属凭急诊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告手续,否则其费用不予支付。参保居民申请办理门诊大病时,可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由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填写诊断及治疗经过,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确认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也可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大病统一组织鉴定,具体鉴定方式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因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治疗,否则,费用自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另外,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肇事、违法犯罪、打仗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意外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不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不予支付。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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