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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就诊有专门病房
http://yichun.dbw.cn   2009-07-30 09:54:27
东北网伊春7月30日讯(记者 王乐)8月1日起,我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的要求,将实施《<伊春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优抚对象医疗费将由优抚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同时享用优抚对象专用诊室和病房。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有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可以通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障,无工作单位的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医疗保障。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人员除享受以上医疗保障外,还同时享受民政部门的优抚医疗补助待遇:无单位的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发放60元医疗补助金,不再报销门诊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比例核销住院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予以核销。优抚对象死亡,须在15日内持死亡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医疗待遇手续,当地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死者家属6个月的门诊医疗补助金。

  优抚对象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医疗费结算方式在定点医院采取“一站式”结算,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记账方式结算,本人只承担个人应付部分,出院时即时结算。定点医院还要开设优抚对象专用诊室、专用病房,并将优抚对象医疗程序和优惠项目进行公示。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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