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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低保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http://yichun.dbw.cn   2009-07-28 09:58:32

  东北网伊春7月28日讯(记者王乐)为了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近日,市民政局制定了《伊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9种违规办理低保行为的惩罚办法。

  《办法》要求低保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审批低保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低保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服务。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纪违规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级负责,追究到位。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人员,有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低保申请审批;入户调查、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群众综合评价不好;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做停发退出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人数骗取低保金;以权谋私,违规办理“关系保、人情保”9种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同时对低保对象也提出了要求。规定申请救助人员有《办法》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这三种情形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和不履行应尽义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人员身体状况等情况,不配合入户调查。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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