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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墙砸人 墙主担责
http://yichun.dbw.cn   2009-07-23 09:50:22

  东北网伊春7月23日讯(张春梅记者张桃)被残墙砸伤,奔波了一年,5日,桃山居民李某接到法院判决书。

  李某与被告王某相邻而居,两家房屋仅一沟之隔。2007年王某异地建房时,其老住宅与李某房屋相邻的一堵墙未拆完就弃之不管。2008年6月29日清晨,因久雨不晴,李某便到自家房屋排水沟排水。不料,遗弃的残墙轰然倒塌,将李某砸倒在地,李某左胫骨和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赔,又经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拆除房屋时,遗留与他人房屋相邻的一堵砖墙弃之不管,导致残墙倒塌砸伤他人。王某作为残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残墙可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没有将残墙拆除或严加防范,其不作为的行为存在危险隐患,致使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60000元。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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