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伊春新闻网 > 时政新闻 正文
多次持电棍行抢
http://yichun.dbw.cn   2009-07-02 10:07:46

  东北网伊春7月2日讯(李永胜记者王玉梅)日前,多次持电棍抢劫财物的宋某,被伊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宋某系上甘岭区人,2008年1月至11月期间,先后10次在伊春区黎明小区等处尾随被害人至楼区僻静处,然后以电棍电击方式抢劫被害人(大部分系女同志)的财物,抢劫现金合计10500元,手机9部,小灵通1部。其中4部手机经伊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09元,案发后返还当事人。但被害人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都被宋某扔掉,现金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多次持电棍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