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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汤旺河局嘉荫县三起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通报
http://yichun.dbw.cn   2009-05-31 09:35:54

  东北网伊春5月30日讯

  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对汤旺河林业局峻岭林场和嘉荫县红光乡、沪嘉乡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经查:2009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汤旺河林业局峻岭林场无业人员张新伟擅自进入峻岭林场施业区223林班3小班,在林内吸烟,并随意扔掷烟头,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引燃地表可燃物发生山火,过火面积为0.83公顷。张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09年5月24日凌晨5时许,嘉荫县红光乡农民尤祥金、尤祥华入山采野菜,并在林内吸烟,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在太平林场57林班内引发山火,过火面积0.4公顷,二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09年5月24日凌晨6时许,乌伊岭前卫林场居民徐孝岩、李雨水从前卫林场施业区进山采蕨菜,走到沪嘉乡辖区时二人在林内抽烟,因烟头未熄灭,在隆安林场施业区89林班引发山火,过火面积0.32公顷。二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汤旺河局峻岭林场“4·28”森林山火,正值全市人民全力以赴扑救沾河林业局伊南河林场过界山火期间,此起山火发生在全市春防形势异常严峻的时期,引起了省市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在5月21日市长令下达后,由于对入山人员控制不严,嘉荫县红光乡、沪嘉乡又相继发生森林山火,给全市森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明纪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经汤旺河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区政府批准,对领导本场防火工作不力、负有主要责任的峻岭林场场长王晓东同志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经汤旺河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落实春防措施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峻岭林场副场长马海东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经嘉荫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工作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红光乡副乡长戴威同志、沪嘉乡副乡长朱延华同志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领导本乡森防工作不力、负有主要责任的沪嘉乡乡长李玉辉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经嘉荫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红光乡党委书记于春强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市纪委、监察局指出,上述3起山火的发生,说明个别单位在落实春防各项措施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对入山人员监控不到位,对森防工作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汤旺河林业局和嘉荫县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确保以后的工作不再出现类似问题。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森防指。

  市纪委、监察局强调,林区大事,防火第一,在森防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是我市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责任重于泰山。全市各林业局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从这3起山火中受到警醒、引以为戒,对森防工作绝不可掉以轻心; 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森防各项措施,把森防工作抓实抓靠,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按照“四个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森防督查和火案查处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防范不及时而引发森林火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对领导干部工作失职、渎职的,从严处理,绝不姑息,以严明的纪律,为全市森防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伊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伊春市监察局

  2009年5月28日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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