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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警示标志的代价
http://yichun.dbw.cn   2009-05-14 09:38:17

  东北网伊春5月14日讯(谷金成李利见习记者王葱郁)近日,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人身和财产损失7万余元。

  2008年8月20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在伊嘉公路134公里处对道路进行维修,施工现场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当晚20时许,赵某骑摩托车从此经过。由于施工现场没有警示标志,赵某望不够,导致赵某撞到施工现场的土堆上,造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6级伤残。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赵某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骑摩托车过程中,精力不集中,望不够,没有注意到道路上有土堆,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调解。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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