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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疑
http://yichun.dbw.cn   2009-04-24 09:55:12

  东北网伊春4月24日讯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吴聿宏/文

  本报报道了《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详见本报4月10日3版),受到市民广泛关注。日前,记者结合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局的相关负责人,他们为读者做了解答。

  问: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办,以家庭常住人口户籍缴费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相结合,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问: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目前,我市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城镇学生、儿童和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这些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看病就医完全由个人承担,迫切需要医疗保障。

  市政府决定,今年开始实施该制度,这是改善民计民生、实惠百姓的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我市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对于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

  问: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各级财政、居民个人共同负担,是由政府主办的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险;二是参保门槛低,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低、补偿待遇高,参加保险的城镇居民发生住院和门诊三种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可以补偿其医疗费用的部分乃至大部分,补偿额将远远超过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四是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还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对更高的参保补助。

  问: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缴费年限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原则,以保住院、保大病为主。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今年预计完成39万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参保手续办理、基金征缴等项工作,参保率达到50%。到2010年,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93%的目标,使所有有参保意愿的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问:哪些人员可以参保?

  答: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

  (一)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照170元标准筹集。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90元。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补助136元,个人缴纳34元。

  (二)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按照110元筹集。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属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政府补助95元,个人缴纳15元。

  问: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有哪些?

  答:低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经残联部门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的人员)。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何待遇?

  答: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城镇居民参保连续缴费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最低降到100元为止。

  住院核销标准:三级医院核销55%;二级医院核销60%;一级医院核销65%。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核销50%;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

  问:门诊就医有哪几种大病可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有尿毒症实施血液透析、肾(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各种癌症放化疗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核销范围内报销55%。其它门诊疾病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

  问:如何申请办理门诊大病?

  答:城镇居民可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由定点医疗机构主任医师填写诊断及治疗经过,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确认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问: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家庭户籍人口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等资料。属于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提供《伊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和少年儿童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地税社保窗口缴费。

  问:城镇居民缴费期限有何规定?

  答:城镇居民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按学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年,我市已经开始申报工作,按地税部门征缴期规定截止5月25日。

  问:城镇居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有何规定?

  答:参保的城镇居民在缴费期限内没有按时缴费的,视为间断缴费。间断缴费的,补缴欠缴部分,并设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问:参保居民信息变更规定是什么?

  答: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升学(户籍迁出我市统筹区域的)、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以支付哪些费用?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三个目录”即《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执行。已参保城镇居民到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问:参保居民如何就医?

  答: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需要个人负担部分用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城镇居民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有何规定?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因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治疗,否则,费用自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10%。

  问:参保居民发生急诊就医有何规定?

  答:在定点医疗机构夜间急诊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先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再到所在医院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住院抢救治疗的,入院72小时内由患者家属凭急诊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告手续,否则费用不予支付。

  问:哪些情形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肇事、违法犯罪、打仗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意外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不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问:学生儿童可否再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答:学生儿童参加伊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参加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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