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2月24日电(记者吴聿宏)近日,记者在市人事局获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所提高。
据悉,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1998〕10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08〕1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铁力市、嘉荫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现行的145元/月人提高到185元/月人;其他区分别由现行的150元/月人、16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95元/月人,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中有关“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以上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规定继续执行;桃山、铁力、朗乡、双丰林业局执行铁力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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