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2月16日电(见习记者刘岩)近日,记者从市公路管理处获悉: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试行期一年。这是我省保障公路治超成果以经济手段强化工作的新举措。
据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负责人介绍:对超限车辆加收车辆通行费,采取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是对行政治超的补充和完善,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使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破坏程度成正比关系,确保车辆在交纳车辆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此项收费充分保护了合法运输业户的利益;对于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超限车辆,随着超限比例的增加,加大加收力度,以达到治理目的;运用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较单一的采取行政手段更公平、标准更加统一。
目前,全市路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正在积极学习即将实施的《办法》内容,为新《办法》的正确实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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