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9月25日电(吕轲辛见习记者杨佰艳)王某在世时在信用社贷款未还,担保人为其垫付了贷款。随后担保人将王某的妻子刘某告上法庭,让其还款,而王某的妻子以不知贷款一事为由不愿偿还贷款。近日,友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欠款3300元。
2006年,王某在信用社贷款3300元,赵某为其担保,2007年9月王某死亡贷款未还,信用社将赵某诉至法院让其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调解赵某偿还了3300元贷款。因该贷款系刘某和王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为此赵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追偿此款。法庭上,刘某辩称,赵某为其丈夫担保贷款的事她不知,所以拒绝还款。
友好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二人共同债务,而刘某称不知道债务并不影响夫妻债务的成立,二人有共同的还款义务,丈夫死后刘某仍有还款义务,而赵某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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