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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屠滥宰、注水最高可罚10万元
http://yichun.dbw.cn   2008-07-31 09:26:33

  东北网伊春7月31日电(记者张艳波)30日上午,全市各县(市)、区(局)畜禽屠宰主管领导、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厂长在市中心区认真收听收看了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

  8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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