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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市住房结构
http://yichun.dbw.cn   2008-04-23 10:54:33

  东北网伊春4月23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记者王玉梅/文

  住房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物质条件,一直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安居乐业,也一直是我国政府始终关注并力求解决的民生问题。日前,记者就我市的住房结构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问题,采访了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

  我市住房结构及状况

  据介绍,我市住房结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由过去的福利分房格局,逐步发展为市场供应模式。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住房建设速度的加快,住房结构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我市住房可分为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两大部分。

  根据我市住房情况调查,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建筑总面积为2927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筑总面积为808万平方米,全市成套住宅建筑总面积为691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建筑总面积为258万平方米。全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0.01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2.85平方米。

  这一组数据表明,我市的住房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均居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仍有一部分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

  近年来,我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正努力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重点、以棚户区改造和旧小区综合整治为支撑、以住房公积金充分利用为动力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其中廉租房建设,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的一项政府保障措施正在全市有条不紊地展开,而且将与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配套建设,切实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这类住房只租不售。据财政部资料显示,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始于1999年,至今已实施近10年,部分城市相继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得一些贫困群众从中受益。

  我市的廉租住房建设起步于2006年,目前正处于全面开展阶段。在廉租住房建设中,我市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始终本着“自住、够用”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且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力争让这一民心工程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所谓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并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并享受当地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家庭;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则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的家庭。

  鉴于廉租住房的特性,我市对廉租住房的入住资格实行了严格的申请、审核、轮候和年度复核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那些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愿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应当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对于不符合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不久我市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数据显示,我市目前共有低保城镇居民5万余户,低保人口近12万人,其中人均住宅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有2.3万余户,可以通过廉租房制度解决住房困难。根据“自住、够用”的原则,我市将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家庭实现廉租住房保障。据粗略统计,我市的2.3万余户住房困难家庭中,大部分为租赁补贴保障的一般住房困难家庭,只有2000余户为实物配租的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家庭。

  为了保障我市各地廉租住房制度的贯彻落实,2008年,该项制度将纳入到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指标中,以保证我市廉租房制度实现大的突破。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到目前为止,共建经济适用住房400多万平方米,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我市还将建设1400套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我市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制度、项目选址、申购等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与廉租住房一样,经济适用住房在管理上也有着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对所购房产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且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住房作为住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满足消费对所需户型结构的要求,又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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