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4月21日电(记者王跃东)因违反《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18日,市中心区一超市被市物价局处罚。
据了解,14日下午5时许,消费者闫先生在该超市的火腿肠专柜买了两根标价为0.80元的黄牛牌火腿肠(80克),但闫先生发现超市的实际结算价格为1.00元。超市工作人员告诉闫先生,超市前期搞优惠活动,火腿肠特价为0.80元,活动结束恢复原价后,工作人员忘记换标价签,造成这样的结果。闫先生对超市方的答复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不满意,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于15日上午将该超市举报到市物价局。
接到举报后,市物价局对该超市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做出如下处罚:退还标价之外多加价的非法所得;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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