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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 法院支持妻子说“不”
http://yichun.dbw.cn   2008-04-10 10:33:38

  东北网伊春4月10日电(记者郭盛起)家住乌马河区的李某,在丈夫擅自卖掉共有财产房屋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丈夫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乌马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葛某于1992年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住宅楼,并出租给他人使用。后来李某与葛某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去年3月8日,葛某未经妻子同意,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8.4万元,交付时间为2007年9月6日,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妻子李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丈夫与张某解除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但遭到丈夫的拒绝。2007年11月6日,李某将丈夫告上法庭,诉称葛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诉讼中,葛某既不到庭也不答辩。而作为买房人的张某则认为,自己与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形成的,自己并不知道李某与葛某之间有矛盾。自己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庭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房屋,系李某和葛某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葛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张某未尽对合同标的产权审查注意的义务,不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葛某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葛某、张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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