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4月7日电(记者张桃)2日,记者在市资源林政局获悉:从今年3月1日开始,我市实行为期两年的林蛙停捕恢复制度。在此期间,各地林蛙养殖场点一律停止林蛙的回捕、销售,这是政府1号令规定的。
据该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科长王建华介绍,近年来,由于气候干旱,加之乱捕滥杀林蛙行为的增加,使我市的林蛙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促进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为期两年的林蛙停捕恢复制度。期间,一律停止林蛙的回捕、销售,只允许开展林蛙养殖、管护活动。已办理林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在规定日期之前仍有库存,应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林蛙停捕恢复期间,严禁收购加工伊春境内林蛙,从境外购入的林蛙,必须凭运输证明、检疫证作为来源证明向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经营加工。否则,按私自收购、加工野生林蛙论处。
规定还要求,严禁用挡“旱亮子”等妨碍林蛙自由迁移、影响林蛙繁育的方式回捕林蛙,对养殖场已设的“旱亮子”,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吊销其林蛙养殖许可证,并按非法捕捉野生林蛙进行处理。对于运输林蛙,必须持有林蛙养殖场点养殖许可证副本、林蛙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否则,按照《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集贸市场非法出售林蛙、宾馆、饭店非法经营林蛙等各种破坏野生林蛙的违法行为,要一追到底,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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