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3月31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周德才记者张桃/文
自2008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就百姓关注的执行难等焦点问题做了相应的修改,为攻克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近日,记者就修改的具体条款和内容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铭福。
刘铭福局长说,这次修改的《民诉法》将从4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二是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增了执行异议程序;三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四是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透明度将会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将会更加公开公正,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由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缺力“三缺”问题所引起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四难”局面将会得到改善。
被执行人被
套上“紧箍咒”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213万件,但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仅为71万件,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46万件,这意味着近一半民事案件得不到执行。
面对如此数量之大的难执行案件,新的《民诉法》做出修改决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新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罚款数额大幅提高。修改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1000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这将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不协助执行要遭拘留。新的《民诉法》规定:负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单位不能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理不睬。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刘铭福说,《民诉法》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将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拒不履行义务,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新《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外,被执行人还必须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即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通知书”后,必须在10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刘铭福局长说,新《民诉法》确立了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包括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多头并举,各部门联动、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局面。
破解“执行难”问题
刘铭福局长说,新的《民诉法》同时强化了当事人的权利。6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可提出变更执行法院。其中包括:执行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不力的问题。
增加立即执行法律制度。新《民诉法》第216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为便于法院执行,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市法院推出
执行公开规定
就我市法院今后的执行工作,刘铭福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市法院制定了执行细则,遵循执行公开规定。
所谓执行公开,就是遵循全面公开、公开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须依法全面公开,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通过执行公开,增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对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我市两级法院采取调查、审计、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及扣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除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或张贴公告外,应当在采取措施3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查。(一)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三)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五)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六)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长期上访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七)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八)法院认为应当公开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将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并可以准许媒体采访或其他人旁听。
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或者中止、终结执行以及审查案外人异议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答辩理由、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审查结果和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将财产分配情况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上级法院决定委托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及纠正下级法院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决定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对案情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难以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执行案件,两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定期召开执行案件通报会,由执行机构负责人或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通报执行情况。
执行人员应当在形成法律文书或其他执行行为完成后5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在法院网站上公布,以便查询。
两级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等措施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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