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3月31日电(罗春洁)日前,朗乡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盗窃案,团伙成员14人时分时合,专门盗窃单位财务室金柜,共盗窃财物118.9万余元,分别获刑。
2006年10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石某、张某、黎某(在逃)、胡某(另案处理)纠集在一起,窜到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盗得该公司金柜内现金33.3万余元。作案后5人驾车逃离现场,赃款被5人平分并挥霍。
2006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石某、黎某、柴某(在逃)窜到辽宁省辽阳市小屯支局,被告人吴某撬开营业厅大门,4人将营业厅内的两个金柜抬到营业室外撬开,盗窃4500元,每人分得1000元,余额作为作案费用。
2007年3月初,被告人吴某、黎某、石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合谋盗窃金柜,之后由石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由北京出发,经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等地于2007年3月31日窜到朗乡林业局,由被告人石某踩点后于2007年4月1日凌晨1时窜到朗乡林业局环卫处,将环卫处财务室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将金柜撬开,盗窃人民币11090元。作案后7人驾车逃离现场,盗得现金中的600元用于路途花销,余款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10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吴某、石某、黎某等14人,先后结成不同团伙,在黑龙江、辽宁、贵州、甘肃、北京等地,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共作案39次,盗窃财物共计118.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吴某、石某等1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石某某、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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