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3月21日电(李霁光记者吴聿宏)日前,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我市对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正在按计划、按步骤有条不紊地展开。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栾云岭介绍,此项行动是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省监察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而开展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治理违法生育行动领导小组,以政府文件制订具体方案,把此项行动作为严肃党纪国法、严查严惩腐败的重要举措。
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全面清查我市违法生育行为,主要对2000年以来城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加大对违法生育人员,尤其对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拒不缴纳的,要从重处理。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按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并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企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证明的,由发证部门取消其再生育证明;当事人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严肃处理;出具证明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除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或违法生育两个以上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同时,对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根据中组部等11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处理。对流入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可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标准,以防止其避重就轻。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6107002、61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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