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3月20日电(葛传君)近日,新青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5万元房款,李某返还张某房产证。
2007年6月,张某、王女士夫妇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他们所共有的房屋仍为共有财产,任何一方出售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今年2月,在没有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此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但张某未按时交付房屋。为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张某购买房屋后,因房屋共有人王女士对出卖房屋提出异议,故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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