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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公布2007年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典型案例
http://yichun.dbw.cn   2008-03-14 09:14:35

  东北网伊春3月14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高多记者张桃/文

  12日,记者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获悉,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非法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力度,该局公布2007年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典型案例。

  1、乌云镇金土地农资公司伊春分公司嘉荫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复合肥料案

  2007年4月17日,嘉荫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乌云镇金土地农资公司伊春分公司嘉荫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对该经销处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该化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在复检期内,行政相对人未提出复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第33第2款规定,对其处以5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4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对该批产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2、黑龙江年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生物钾肥隐匿真实厂名厂址案

  2007年4月,铁力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黑龙江年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钾肥,厂名标注为“黑龙江鑫田肥业有限公司”,厂址标注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22条第1款第4项规定,铁力市质监局对其违法行为依照《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33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更换包装袋,并处以8000元罚款。

  3、伊春市林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酿造酱油伪造生产日期案

  按照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组成行政执法检查组,于2007年3月22日对市林城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库存待售的袋装“墙外红”牌酱油4000袋,其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07年3月30日。该厂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5000元整。

  4、伊春区利源食品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于2007年6月5日依法对伊春区利源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部分标有佳木斯市佳润熟食品加工厂的包装袋。经立案调查,利源食品店在加工花生米的过程中,使用了佳木斯市佳润熟食品加工厂的包装袋,利源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800元。

  5、伊春市汇源石油有限公司涉嫌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投入使用案

  2007年5月13日,根据举报,伊春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伊春市汇源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型号为CMD—1218A,出厂编号为0908、1231的两台加油机铅封已被破坏。经调查,该站负责人说,型号为CMD—1218A,编号为0908、1231的燃油加油机有漏油现象,未向伊春市计量检定部门请示,擅自破坏铅封,维修加油机,维修后也未经有关部门检定投入使用。该加油站这种行为已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5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3项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和停止使用,并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6、铁力市中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细木工板案

  2007年12月24日,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伊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定)检(木)字第(074043)号检验报告和《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办理移交书》的要求,依法对铁力市中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当场发现该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在生产规格为1.22×2.44M的细木工板,现存细木工板1000张。执法检查人员当场依法查封了这批细木工板,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案经调查核实后并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整,并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伊春区春北豆腐坊不具备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卫生要求案

  2007年5月30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伊春区春北豆腐坊进行检查,发现该豆腐坊正在加工干豆腐,生产车间有大量污水,案板有杂物,铁架已严重锈蚀,加工干豆腐的锅边放置有鞋及鞋垫。经调查和案审,该豆腐坊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0条,根据该《细则》第89条规定,对该豆腐坊罚款3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8、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起重机械未依法履行告知案

  2007年9月21日,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二冶建设有限公司在西钢起重机械安装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国二冶在未履行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安装9台起重机械,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该单位逾期未改正,质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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