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3月4日电(黄瑛琳记者王玉梅)日前,备受市民关注的环卫工人被撞一案在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结,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11月17日16时许,李某驾驶市公共汽车公司黑F02074号金刚牌中型客车在伊春区新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银行大厦门前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正在清扫路面的伊春区环卫处工人于某撞倒致伤,李某当即与在场的吴某一起拨打110、120报警和求助。于某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系机动车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市交警支队伊春大队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伊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及其所在单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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