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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http://yichun.dbw.cn   2008-02-21 09:36:52
东北网伊春2月21日电(庞淑春 记者 吴聿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决定对现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于1月1日起执行。 除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占、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占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收费标准: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林地补偿费标准:重点生态林5元/平方米,用材林3元/平方米,薪炭林2元/平方米、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元/平方米,经济林3元/平方米,疏林、灌木林2元/平方米,苗圃地5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2元/平方米,无立木林地1元/平方米。

  林木补偿费标准:人工林: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天然林补偿比照人工林提高20%。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经济林补偿标准是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和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3——5倍。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同时废止。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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