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月7日电(李霁光记者吴聿宏)近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出台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就实施该制度的相关事宜,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双庆。
王副主任说,扶助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殊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扶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对于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助对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8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是:先是本人申请,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然后,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市(地)、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年审等。
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由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财政资金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形式,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扶助对象可以带着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