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2月19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刘岩张增玲/文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案。原告为某林业局,被告系该林业局辖区内的一家薯业公司。原、被告之间原本有非常友好的合作关系,因为企业间200万元的借款引发这起案件。
200万元拆借款
2004年初,薯业公司受我市南部某林业局宽松的招商引资环境所吸引,落户到该林业局。由于周转资金所限,无法扩大经营,便向一直关心扶持企业的林业局主管领导提出了拆借100万元的申请。经过慎重考虑,该林业局与薯业公司于2004年9月24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率按工商银行月贷款利率结算。
100万元借到手后,薯业公司立刻投入到生产运营中,但4个月后,资金周转问题仍未缓解,不但借款还不上,建厂初期投入的银行贷款也快到期了。无奈,薯业公司又向林业局求助,申请再借100万元。为了扶持该企业,2005年4月16日,林业局又与薯业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工商银行月贷款利率结算。
200万元的还款期限很快到了,但薯业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林业局见薯业公司没有还款动向,便多次催还。2006年9月4日,薯业公司召开股东会暨董事会,专门研究还款事宜,做出了“2006年10月10日前,由薯业公司董事长筹款50万元,偿还林业局,如果50万元逾期不到位,董事长将把所拥有的股份无偿交给林业局。对现有库存产品适时变现偿还所欠林业局借款。对薯业公司的薯条厂冷库进行招租,租金先偿还给林业局”的决议。
2007年2月15日,一直没有收到薯业公司还款的林业局向薯业公司董事长致函,要求其将股份无偿交给林业局,但薯业公司董事长一直迟迟没有答复。林业局主张债权无果,于2007年6月13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薯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拆借合同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受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经过细致审理,审判人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资金拆借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对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辞。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下,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给付本金和利率,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合同无效,义务人应承担返还义务,但不承担借款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审判人员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被告依据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原告。因本案的无效合同系缔约过错责任,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应当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对被告应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拆借行为的启示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对于原告与被告双方来说,不但都有经济上的损失,还惹来了不小的麻烦。法院虽然支持原告林业局拿回了自己的200万元本金,但这笔巨款几年来的高额利息没有得到。对于被告薯业公司来说,虽然因合同无效,没有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但却要承担一定额度的诉讼费用。这起无效拆借合同,让双方都得不偿失。
伴随着经济迅猛发展,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经常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每年受理案件的80%以上都属合同纠纷案件,企业间的拆借纠纷案件很多。而且企业间的拆借规模和数额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大。
如何避免企业间拆借纠纷呢?针对我市很多企业缺乏法律意识,无视金融法规而进行资金融通的现状,审判人员提醒:因企业间的拆借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配合国家加强金融管制,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以确保市场稳定。因此,为了企业运行的良性发展,在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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