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1月26日电(李华钧记者张桃)23日,我市召开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会议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局)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根据城市人口、资源、环境和当地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城市居民家庭结构和平均住房水平因素,务必于2007年底前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出台工作方案,建立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建立低保家庭住房档案。截至2007年年底,所有区(局)都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嘉荫县、铁力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城市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并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并享受当地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的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的家庭。对于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
会议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局)要完善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家庭的实物配租和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房保障方式。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积极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其中介费用由当地政府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局)适当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的小户型住房,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保障。
市领导程洪胜及市直、各区(局)相关单位的领导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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