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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治安隐患最高罚款10万元
http://yichun.dbw.cn   2007-11-22 09:13:50

  东北网伊春11月22日电(沙弘记者张艳波)日前,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加大对单位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为加强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存在上述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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