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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马路杀手”
http://yichun.dbw.cn   2007-11-02 09:23:11

  东北网伊春11月2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张桃/文

  2004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与以往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责任认定、处理原则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改变。事隔3年,交通事故的发生、处理、预防又有怎样的变化呢?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事故时有发生

  事故一:2007年6月25日2时30分许,张某驾驶解放重型货车由汤旺河向新青方向行驶,车上满载原木。当行驶至伊嘉公路90公里+623米处、伊嘉公路与一林场林企路交岔路口处向右转弯时,由于张某驾驶的汽车跨越道路中心线行驶,致使车辆尾部与巩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巩某(男,21岁)当场死亡,乘坐巩某车的高某(女,19岁)受伤严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二:2007年6月16日8时20分许,赵亮(系化名)驾驶红色“面包”车由新青区内向松林林场方向行驶,车内有彭某等7名乘客。当该车驶入伊嘉公路90公里+714米交岔路口时,因赵亮违反交通标志驾车,该车与直行的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彭某等7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彭某(男,74岁)伤势严重,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触犯法律被判徒刑

  针对上述两起案件,当地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在犯罪后能主动与车主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且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针对另一被告人赵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6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民事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赵亮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赵亮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交通事故呈现“三高”

  就此类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记者采访了新青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据介绍,新法施行3年来,该类案件无论是从收案数量、调解结案率还是诉讼标的总金额上,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即“三高”。以新青法院为例: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件,结案11件;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8件,结案16件;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6件,结案26件。

  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也在上升。从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间,新青区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结案53件,调解50件,调解结案率为94%。与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该类案件调解率50%相比,调解率上升了。

  与此同时,诉讼标的总金额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该院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额为13万元,平均每起案件的标的额为1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该院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的额为810.3万元,平均每起案件的标的额为20万元。

  赔偿标准和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现上述“三高”变化并非偶然,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标准上有新提高和赔偿范围有新扩大有直接关系,主要表现在:

  一是公安机关调解职能弱化与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案件处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警部门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部门的两次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为此,新青区人民法院主动强化了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职能,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情绪,积极促成调解。因此,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并使调解结案数增加、结案率明显上升。

  二是新法赔偿标准提高与赔偿范围扩大。以死亡一人为例,按照新的赔偿标准,丧葬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按照旧的赔偿标准,死亡一人丧葬费仅为80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旧标准按1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相应提高。关于赔偿范围,新法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残后护理费、营养费。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新法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在残后护理费方面,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法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在营养费方面,营养费首次被列入了受害人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赔偿标准的提高和赔偿范围的扩大,导致了诉讼标的总金额的增加。

  三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机动车辆的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力有了明显增强,私有车辆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道路上的机动车辆随之不断增多。其间,不乏一些疏忽大意、违章驾车者,因而存在着较大的交通隐患,这是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如何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法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驾驶人和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尽量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车管部门严格执法,对不符合上路的车辆坚决不允许其上路,该报废的车辆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3.公安机关加大监管力度,对各类道路交通违章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同时体现惩教结合原则,不能以罚代教;对违反交通规则或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吊扣驾驶执照的吊扣驾驶执照,该拘留罚款的拘留罚款,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路管理部门要将道路上应该设置的交通标志设置齐全,使驾驶人能够一目了然,严格按交通标志行驶。

  5.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继续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利用真实的事例,教育广大群众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珍惜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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