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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龙”之争
http://yichun.dbw.cn   2007-11-01 10:45:12

  东北网伊春11月1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刘岩张增玲

  近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具有百年历史的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铁力市正阳龙江龙酒行告上法庭。一个有名的酒业竟与我市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酒行对簿公堂!究竟是为了什么?

  2006年,铁力市居民孙某在铁力市准备开设一家白酒销售部,主营地产白酒。为了白酒销售部的名字让人过目不忘,孙某集思广益,因为他们酒行销售的白酒有“龙江福”、“龙江骄子”,考虑到“龙江龙”在白酒中的影响力较大,他便在工商局注册“龙江龙”字号,并请人制作了“铁力市正阳龙江龙酒行”的牌匾,高高兴兴地挂在了西城街水务局综合楼的销售场所。之后,酒行生意兴隆,并逐渐在铁力市有了影响。此时,铁力市正阳龙江龙酒行引起了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的关注。

  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是哈尔滨阿城酒厂改制而来的,具有百年历史,是集酒业、药业、保健品、商贸、科研为一体的跨行业多元化企业集团。作为中国东北白酒的优秀代表,“龙江龙”品牌已经成为该公司的生命,是绝不允许别人侵犯和借此谋利的。经过周密的调查和采证,2006年8月6日,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受理了此案,原告称:哈尔滨龙江龙有限公司在2000年7月将“龙江龙”注册为商品商标。在原有“龙江春”牌酒的基础上,推出“龙江龙”牌酒,四大系列70多个品种,又经过长达7年的产品推广,作为快速消费品,龙江龙酒直接饮用的消费者已经超过3亿人次。同时,“龙江龙”牌白酒成为中国东北白酒的优秀代表,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的各种奖励,因此,“龙江龙”商标具备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随着“龙江龙”酒销量的增加和知名度的扩大,在全国各地已经多次出现“龙江龙”牌系列白酒被假冒和仿制,以及借用“龙江龙”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名称的公司,“龙江龙”商标多次被侵权。铁力市正阳龙江龙酒行使用了与“龙江龙”商标相同的字号作为企业的名称,在牌匾与广告上均明显突出龙江龙的字样,并使用了与龙江龙注册商标雷同的字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易被认为该企业或产品与原告有关,是同一市场主体,损害了“龙江龙”注册商标的声誉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龙江龙”商标为驰名商标,终止被告铁力市正阳龙江龙酒行使用“龙江龙”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同时承担侵犯商标使用权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

  而被告辩称:铁力市正阳龙江龙酒行是2006年设立的白酒销售部,主营地产白酒,考虑到“龙江龙”在白酒中的影响力较大,在当地工商局注册了以“龙江龙”为字号的酒行,所销售的地产白酒“龙江福”“龙江骄子”均是正规厂家合法生产的产品,并没有盗用和假冒“龙江龙”商标,并未构成对“龙江龙”商标的侵权,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申请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要求缺乏依据。另外,原告的“龙江龙”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告可以使用“龙江龙”作为企业名称。

  这是我市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引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过缜密分析后,审判人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龙江龙”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应视为侵权,而“龙江龙”如果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则构不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为使用时间持续较长,其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有相当份额,为产品宣传所进行的广告普及率高,影响力大,商标从客观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在全国的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围绕着“龙江龙”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审判人员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法院认为:确定相关公众对某种产品的商标是否知晓是相关公众心理认知程度的一种判定,而本案中,相关公众对“龙江龙”商标是否广为知晓的判断对于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中得知,“龙江龙”商标于2003年11月被评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黑龙江省统计信息中心、中国市场信息调查协会认定其“连续三年黑龙江市场畅销知名品牌”。龙江龙酒2002年、2003年先后被哈尔滨市、黑龙江省评定为名牌产品;2004年国家绿色食品中心认证为国家绿色食品;2004年、2005年度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特别推荐产品;2005年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列为“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产品”;2006年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证中心评为中国优秀产品。这些荣誉、称号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该商标被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种正面评价,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相关公众对原告的“龙江龙”商标知晓程度很高。

  原告自2000年注册取得“龙江龙”商标的专用权,至今仍持续使用,使用时间已近7年,可以认定为使用时间较长。自2003年至2005年,原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路牌、印刷品等发布广告,广告辐射20多个省,普及率高,影响力大。“龙江龙”牌酒在黑龙江地区覆盖率达到100%,同时产品销售网络遍布东北大部分地区及北京、河北、天津等地,作为中国兼香型白酒的代表,“龙江龙”酒在全国兼香型酒中销量始终保持在前8名以内。应认定“龙江龙”商品的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产品效益高。

  经过大量的调查,审判人员掌握了充分证据足以认定原告“龙江龙”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将“龙江龙”作为字号以打开市场销路,利用了商标本身所具有显著性,当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龙江龙”商标时,就会误认为有“龙江龙”产品或者引起相关联想,从而误导公众。因此,被告铁力正阳龙江龙酒行已经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龙江龙”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龙江龙”酒行的企业名称;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龙江龙”之争纠纷虽然告一段落,但是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却是深远的。据此案的审判长辛志磊介绍:产权化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将会成为企业竞争力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品牌代表的是企业的形象,而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灵魂。企业想做强、做大,就离不开自主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的绝对拥有。从近两年的案件审理来看,被侵权人的法律意识逐年加强,不仅要求给予侵权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要求法院依法来确认其为驰名商标。不仅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更给审判人员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就是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品牌的效力。在知识经济日益更新的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性,将会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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