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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身份证被他人使用不生效
http://yichun.dbw.cn   2007-10-25 09:48:18

  东北网伊春10月25日电(谷震墀记者张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一起原告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人使用落户车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和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当地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市相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3月,原审第三人刘某和弟弟去沈阳买车时,碰到上诉人赵某和其舅,住宿时是用上诉人赵某的身份证登记的,第二天上诉人赵某因赶火车先走了。刘某在退房时,旅店把赵某的身份证给了刘某。刘某在沈阳买车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已过期,就用上诉人赵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机动车转籍手续。刘某回到家后,又将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了几张后,将赵某的身份证还给了赵某。刘某持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被上诉人市相关部门办理了车辆转籍手续,被上诉人市相关部门将从江苏省苏州市车辆管理所转入的金龙中巴车落户到伊春。对此,上诉人赵某并不知情。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市相关部门作为车辆管理的具体行政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判决维持被告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为中巴车转籍落户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上诉人赵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市相关部门是车辆管理的具体行政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审查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其没有要求原审第三人提供与上诉人赵某共同签字的申请表,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侵犯了上诉人赵某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赵某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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