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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认定时限不予认定
http://yichun.dbw.cn   2007-10-18 09:46:13

  东北网伊春10月18日电(李元峰记者张桃)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高位截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工伤认定,当地法院也支持该认定,丁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认定,在2003年至2004年冬运木材生产过程中,丁某受雇于朗乡林业局,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2月24日,丁某遭遇交通事故,被脱落的原木砸伤。其于2006年6月5日向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被告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丁某不服,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原告丁某诉至伊春区人民法院。

  伊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2004年5月20日向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又无任何书面材料证实是该时间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对该事实不予支持。原告于2006年6月5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已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被告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支持。因此,该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在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丁某于2006年6月5日才向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已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被告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合法性认定是正确的,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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