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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养路费部分车辆收费标准调整
http://yichun.dbw.cn   2007-07-13 10:26:24

  东北网伊春7月13日电(记者刘莹)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养路费征稽工作中,存在超越征费权限、扩大征费范围、征收标准不统一、争抢费源等问题,近日,市交通部门特面向全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养路费收费标准,并对部分车辆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地方养路费收费标准共涉及公路养路费、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两大类。其中农村小四轮拖拉机和其它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汽车费额的40%征收,兼营的按汽车费额的20%征收;二轮摩托车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路费可减征两个月养路费,发给全年缴讫证。

  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发动机功率在7.35千瓦以上14.7千瓦以下(含14.7千瓦)(按1吨计征)、功率在14.7千瓦以上22.05千瓦以下(含22.05千瓦)(按1.5吨计征)、功率在22.05千瓦以上(按2吨计征)的以上三种车辆收费标准调整后均收取原费用的60%;港田类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现调整为每月每台56元。

  同时,还严格区分了营运、亦农亦运和非营运的界线。进一步明确除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收养路费外,其它拖拉机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养路费。

  据悉,此次地方养路费收费标准调整,是近年来我市养路费收费价格下调幅度最大的一年。仅此一项,平均每年便可为全市农民减负100余万元。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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