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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营运车辆税费由交通征费稽查处代征
http://yichun.dbw.cn   2007-06-25 10:29:14

  东北网伊春6月25日电(记者崔蕊)记者在市地税局了解到,今天开始,我市个体营运车辆的税费(不含车船长途客车税费)由各地交通征费稽查处代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决定从25日开始,原来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个体营运车辆的税费(不含车船长途客车税费)现由各地交通征费稽查处代征,今后个体营运车辆要到当地交通征费稽查处交费。嘉荫县、铁力市自行办理。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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