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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须持证 无证可拒缴
http://yichun.dbw.cn   2007-05-11 10:53:27

  东北网伊春5月11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吴聿宏/文

  针对部分部门和单位的乱收费问题,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凡收费单位不能出示收费许可证,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收费单位如果在收费时未按规定使用法定票据,将受到查处。

  《办法》的发布,对于强化收费监管,堵塞收费管理漏洞,有效规范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办法》的制定,是我省收费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意义。近日,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就《办法》中和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问题,相关人士向广大读者作了详细阐述。

  单位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收费许可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并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的印章。收费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一个收费单位只有一个正本,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领购多个副本。收费许可证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收费单位必须依据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均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收费点由其所隶属的收费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收费单位应当在实施收费20日前或者批准收费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收费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和依法应当具备执业资质证明的,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如实提供。

  核发收费许可证有

  哪些规定和要求

  收费许可证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市(行署)、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注

  销、补办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一)经批准改变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收费职能发生变化以及收费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停业的;(二)因政策调整增加或者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者收费范围的;(三)因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的。

  收费许可证丢失的,收费单位应当自丢失之日起20日内在收费行为发生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15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补办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损坏影响使用的,收费单位应当自损坏之日起15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补办收费许可证,并将原证交回。

  收费许可证年审

  有哪些规定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不收取费用。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逾期未接受年审的,收费许可证自行失效。

  收费单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收费票据数量大的,经收费单位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到收费单位年审。

  年审时收费单位应当填写收费审验报告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二)上一年度所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三)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准购证或者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需要相关资料证实具体收费数额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实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年审时应当审验下列内容:(一)收费许可证中所填列的收费单位、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以及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者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三)有无价格违法记录;(四)需要变更、补办收费许可证的,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或者补办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年审之日起15日内向收费单位下达审验意见。审验合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加盖年审章后将收费许可证返还给收费单位;审验不合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收费单位如何

  做到持证收费

  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有固定收费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固定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首次购买收费票据或者到税务部门购买税务发票时,应当凭收费许可证办理。

  收费单位违反收费许可证

  管理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收费单位在收费时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的;收费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并影响使用,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补办收费许可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年审、变更、注销手续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对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单位使用涂改或者失效的收费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收费许可证,以及将收费许可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收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注销、收缴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

  规定要承担责任

  从事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符合发证条件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符合发证条件,故意刁难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未公示或者未当场一次告知收费单位办理程序或者应当提供的基本资料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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