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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http://yichun.dbw.cn   2007-04-06 10:06:51

  东北网伊春4月6日电(刘汝双记者张桃)介绍、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铁力市一个体旅店业主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5月在铁力市铁力镇站前街开了一家旅店。2006年12月31日21时许,有3人来到该店嫖娼,被告人刘某一口答应并安排该店容留的卖淫女张某、冯某和在邻近旅店找来的卖淫女李某接待。当3名卖淫女与3名嫖客正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均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于2007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开庭审理中,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无异议。铁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自家开设的旅店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并且为卖淫妇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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