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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嫖娼获利二十元依法被判徒刑罚款两千元
//yichun.dbw.cn   2006-11-23 10:26:27

  东北网伊春11月23日电(高淑芬记者王玉梅)一个体旅店业主,为了赚钱,竟容留介绍妇女在其店内卖淫。日前,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石某,女,45岁,系伊春区顺发旅店业主。2006年6月23日21时许,石某在自家旅店内,将妇女王某和杨某介绍给嫖客艾某某和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被执行夜查任务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对4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查,石某从中获利2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并为其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王玉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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