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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受罚
//yichun.dbw.cn   2006-10-12 10:14:15

  东北网伊春10月12日电(李春林记者张艳波)10日起,伊春区公安交警大队根据《关于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通告》精神,组织大队全部警力,会同保险部门,在市中心区的各主要道口进行强制检查。

  通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依法检查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处200元罚款,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处2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交强险”的标准是:6座或以下家庭自用车1050元、摩托车180元、出租车1800元。仅10日一天的时间,交警大队就查出了10余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并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张艳波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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